服務對象

    • 失能身心障礙者: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或手冊)的失能者
    •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:65歲以上日常生活如穿衣脫襪、進食、洗澡、平地走動等需協助的失能老人。
    •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:55歲以上日常生活如穿衣脫襪、進食、洗澡、平地走動等需協助的原住民 。
    • 50 歲以上失智症患者:50歲以上有表達能力降低、記憶力下降、睡眠障礙、產生幻覺等疑似失智症狀,或確診為失智症民眾。
    • 喘息服務:被照顧者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失能等級2-8級之照顧者,或家中聘有外籍看護工,其休假或因故請假無法協助照顧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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